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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来源: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7-04-27   

第一部分 认定标准

 

本实施办法所指外籍高层次人才,需在我省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一)诺贝尔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克拉福德奖、笛卡尔奖、图灵奖、普利茨克建筑奖、科普利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提名者;

(二)主要发达国家科学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等国家级奖项获得者;

(三)国际著名建筑奖、著名文学奖、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著名音乐奖、著名广告奖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一类艺术比赛大奖获奖者,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红点奖的至尊奖;

(四)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级对外表彰奖项获得者;

(五)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社部“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项目”、“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国侨办“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引进杰出技术人才计划”、国家外专局“首席外国专家项目”、“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青年外国专家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项目”、“海外名师引进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六)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七)其他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国家级和全省性人才计划的入选者。

二、外籍知名专家、学者

(一)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三)英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S(Quacquarelli Symonds)、英国《泰晤士报》(The Times)、《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US News)、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排行榜等较为通用的高校排名榜单发布的年度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高校的现职正、副教授,及以上榜单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第201名至第500名高校的现职正教授,以上榜单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高校的校长、副校长;

(四)美国科技信息所(I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英国《自然》杂志(Nature)等权威性科研机构排名榜单近三年发布的前200名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组织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专业资格以上人才;

(五)担任主要发达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

(六)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较高声望,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在《自然》(Nature)或《科学》(Science)杂志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七)在著名国际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或知名学术协会(国际电气工程师学会、美国数学学会、欧洲核子研究组织等)中担任重要职务(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的人才;

(八)国际著名金融机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著名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著名医疗机构首席专家、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九)国家和省相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十)在本省教育、科研、新闻、出版、体育、文化、卫生等单位聘任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务),或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享受同等待遇的专家、学者。

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外籍高层次人才

(一)在美国《财富》、《福布斯》杂志近三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的科研技术骨干和总监以上中高级管理人才;

(二)在广东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及上述企业的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国家级众创空间企业等企业的科研技术骨干和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才;

(三)经国家和本省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科技部门认定)、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企业科研机构(科技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新型科研机构(科技部门认定)及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

(四)在广东省内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直接投资,单个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在10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由该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3名);

(五)在广东省内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机构200万美元以上投资的创业企业主要创始人(每家企业不超过2名);

(六)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在我省创办企业的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

(七)掌握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应聘在我省企业的高技能人才。

四、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广东紧缺急需的人才,由地级以上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部分  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工作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后受理。央企、省属企业申请人直接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地级以上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三、省外国专家局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发放确认函;

四、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由广东省自贸办认定。

 

    第三部分  认定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登记表》,用人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三、证明其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一)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奖励奖项获得者须提交奖项获奖证书;

——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者须提交有关证书、证明或含入选者的证明文件(发文名单);

(二)外籍知名专家、学者: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提交证书或证明;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等提交证书、聘书或证明;

——世界知名高校的现职正、副教授及正、副校长提交任职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近三年前200名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组织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提交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提交担任主要发达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提交属于科学技术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有过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交在《自然》或《科学》杂志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

——在著名国际组织或知名学术协会中担任领导或重要职务的人才提交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国际著名税务师事务所、国际著名医疗机构、国际著名学术组织担任领导或重要职务的人才提交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一一在国家和省相关专家咨询委员会担任委员的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提交被本省教育、科研、新闻、出版、体育、文化、卫生等单位聘任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务)、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证明材料(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外籍高层次人才:

——美国《财富》、《福布斯》杂志近三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的科研技术骨干和总监以上中高级管理人才提交个人证明材料(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在广东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上述企业的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国家级众创空间企业等企业的科研技术骨干和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才提交个人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还须提交任职单位的认定材料;

——国家和本省认定的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研究中心、企业科研机构、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科研机构及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的科研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提交个人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还须提交任职单位的认定材料;

——在广东省内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直接投资,单个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在10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的企业须提交投资证明材料(包括所投资公司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入账单、投资证明书等)及个人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在科技等领域创业,创业企业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机构投资,且获得投资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提交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机构出具的投资证明材料;

——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在我省创办企业的人员提交投资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包括所投资公司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入账单、投资证明书等)及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材料;

——高技能人才提交具有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证明材料。

四、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紧缺急需的人才提交掌握特殊技术、技能的证明材料,推荐部门提交申请人为紧缺急需的人才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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